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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015-07-06 11:00:08 来源: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权利,特别是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公司大股东往往会操纵公司,阻挠中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使其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内幕,无法作出准确决策并进行有效监督,最终使自己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
为此,我国公司法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虽然上述规定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1、如果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则推定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账簿。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或者纠纷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抗辩理由。3、应当知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亦可行使账簿查阅权,公司不得以其应知账目情况而故意行使账簿查阅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至于如何分配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之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股东的提出责任与公司的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并不相同,前者只要达到可能性的标准,后者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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